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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发布《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针对当前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意识淡漠的现状,浙江省工商局在认真总结商品准入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特别规定》的要求,在充分考虑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日前,在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务公示会上,正式向全社会发布,《指引》的发布,为广大食品销售者提供一份简明的、可操作性强的行为指南。

  《指引》的内容共有十二条,分为三类制度:第一类是对经营者普遍性要求的制度。如守法经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慎重选择商品供货商,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店容店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建立质量明示制度。要求经营者正确使用商品价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等信息。规范经营商品信息的发布,涉及产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符合广告法等法律要求,禁止发布虚假广告。日常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等内容。

  第二类是对《特别规定》法定制度的细化。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要求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物证明;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二是索取检验报告制度。规定了销售者要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发票或者有效进货凭证。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三是建立购销台帐制度。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四是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销售者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第三类是创新性的制度。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不合格食品销毁制度。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二是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即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目前,这两项制度已在杭州市的家乐福等部分大型超市以及部分景区商店等开展试点工作,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通过实行不合格食品销毁制度,杜绝了不合格食品下柜后通过改头换面回流到销售环节,有效防止了“陈馅月饼”之类的事件再次发生。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国际上是较为通行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为了引导更多的食品经营者采取这项制度,也将其纳入到《指引》之中。

  为了保证《指引》规定的各项行为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循,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机关认真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指引》分发到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经营户,要使广大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二要指导,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坚持执行;三要规范,要通过后续的巡查监管,运用法律赋予的处罚措施,促使销售者规范经营行为。四是逐步推进。首先要结合近期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两大目标: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对于上述目标外的其他创新性制度,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行的方法。同时,各地要把《指引》推广落实工作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超市、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结合起来,以点带面,最大范围推动广大经营者落实各项自律措施,保障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法定要求的自律制度建设,经营者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处理。要结合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要求,将贯彻《指引》和落实经营者自律有效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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