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30日讯
昨天下午,普陀法院公开审判三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陆某、胡某因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2年、8个月、6个月的有期徒刑,高某因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今年7月20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和高某在沈家门街道某一OK厅玩乐并饮用了含酒饮料后,先后分别驾驶“宝马”和“别克”轿车由沈家门开往朱家尖方向。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宝马”车经朱家尖大桥中段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丁某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及其后座的邵某(女)一伤一死。被告人刘某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被告人高某向交警作假证,谎称自己是肇事者,替刘某顶罪。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查明了这起“顶包”案件的真相。
今年6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定沈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浦西新村岔口路段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装有助力器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王某头部外伤严重,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陆某主动自首。
今年1月1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普陀东海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第三中学附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时,撞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两车受损,张某当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有500多名群众旁听庭审。普陀法院希望通过这次公开宣判,提醒广大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