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1日讯
半个月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到杭州市民的极大关注,也得到了建设部的肯定。很多市民来电咨询相关政策、条款,为此记者就市民咨询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采访了杭州市房管局负责人。
NO.1、准入条件中规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依据和理由?
答: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二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三是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杭州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平均水平60%的家庭约占全市总家庭户数的26%左右,其中住房困难家庭约10万户左右。对于杭州市最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已有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制度保障,而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在2008年底前覆盖到低收入群体。同时,杭州市还将建立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着力解决买不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随着杭州市住房保障体系各项制度的实施,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高,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
NO.2、上市交易缴纳差价收益55%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保障性、自住性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2004年5月,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的规定。而杭州市2004年3月杭价服〔2004〕4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中对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后缴纳收益办法与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冲突,因此前者停止执行。2004年9月,杭州市出台了杭政〔2004〕9号文件,对上市交易交纳收益办法作了一致的规定。到去年,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上市交易年限,因此,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和杭政〔2004〕9号文件精神,明确了55%的具体交纳比例。
此外,国发〔2007〕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文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适用范围并未排除文件施行前已购买或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虽然2004年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省政府191号令《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均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是这两条规定与上位法国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