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母亲生前曾立过两次遗嘱,第一次立二儿子王平为房子的继承人,因为她的房改房是由王平出钱买下的。而此后她变卦了,将大儿子王鸿和女儿王丽立为继承人。
为此,三兄妹两上公堂。第一次法院判决房子归王鸿、王丽继承。第二次,王平将王鸿、王丽告了,要求赔偿18余万元房产的增值部分,并退还购房款2.3万余元。前天,该案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兄妹返还王平购房款2.3万余元,赔偿他损失1.5万余元。
事情还得从2002年2月说起。那年,母亲刘某可以享受一套房改房,但她没钱买下这套59.77平方米的房子。
她找到二儿子王平,说好房子由王平出钱买下,等她死后房子就由王平继承。此后,刘某与临平房管所签下住房买卖协议书。一个月后,王平替母亲交掉了购房款2.3万余元。随后,刘某在余杭区公证处公证,立下一份遗嘱,房款由王平一人出钱,死后房子归王平继承。
然而,在2005年6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王鸿、女儿王丽继承。2006年7月,刘某因病死亡。
此后,王平与王鸿、王丽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2006年8月,王鸿、王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刘某所立的遗嘱,2006年11月判决房改房归王鸿、王丽所有。
母亲另立遗嘱,将房子给了哥哥妹妹,王平认为这是违约,所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鸿、王丽返回购房款2.3万元,并赔偿房产增值部分18万余元。
经评估,该房改房现在价值为22.76万元。法院认为,王平与母亲刘某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平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将房屋遗嘱给王鸿、王丽继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某已死,其遗产由王鸿、王丽继承,所以王鸿、王丽应在接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王平要求王鸿、王丽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关于王平的损失,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损失予以支持。因为无法律依据,房产增值部分王平没能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