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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保费涨一倍多 算不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大约从去年起,浙江省内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不知怎么了,开始流行将租赁车过户到个人名下,杭州、温州等地的租赁公司则是另起炉灶,重新注册公司,挂起了“汽车服务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的牌子。然而,一些租赁公司的老客户发现,无论是那些已经过户到个人名下的自备车,还是改头换面去掉了“租赁”字眼的公司,做的还是老业务——汽车租赁。

  那么,这些汽车租赁公司葫芦里卖的究竟是什么药?

  近日,当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下称租赁协会)向每日商报独家公开了一份由112家汽车租赁公司联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的报告时,真相终于大白。

  一声令下租赁车保费涨了一倍多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由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策划的“方便面行业集体涨价”事件,经国家发改委调查认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很少有人知道,就在当天,浙江汽车租赁界也发生了一件大事: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112家省内汽车租赁企业联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了《关于租赁车辆依法应按非营业用车投保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强烈要求制止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保险协会)对租赁车组织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据了解,这份联名报告中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直指保险协会通过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不合理的界定,将租赁车定性为营运车(营运车和非营运车的保费至少相差一倍以上),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名义,强制各保险公司统一抬高租赁车辆的保险费率。

  以一辆车价为10万元的租赁车为例,如按自备车投保,基本险种(车损险、三者险、驾乘人员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等五个险种)保费约3000元,如按营运车投保基本保费在6000-7000元之间,两者价格相差一倍以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场争议的导火线是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时点燃的。在实施该制度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把出租车和租赁车都列入了营运车范畴,省保险协会根据这一规定出台了《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了界定。

  《实施细则》的出台,在汽车租赁业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些车主为了降低营运成本,将租赁公司的车辆过户到个人名下或者重新设立公司等,这种种努力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改变租赁车的身份,以便省下一大笔保险成本。

  “钱是省下了一笔,但却埋下了更大的风险隐患。”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说,“一旦发生大事故,如果车辆已挂到个人名下的话,经营者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后果严重的可能会因此倾家荡产,而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说你隐瞒使用性质,不予理赔。”

  租赁车到底算不算营运车?

  租赁车辆是否属于营业用车?保险协会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这两个问题成了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协会之间争议的焦点。

  为解决租赁车的定位问题,租赁协会曾上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浙江保险协会,要求租赁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会长亲自上门与这两家单位有关领导进行沟通。

  而记者在那份有112家租赁企业签名的《报告》上发现,之所以会引起汽车租赁企业强烈反响,主要是因为省保险协会在去年6月制定《实施细则》后,对租赁协会提出的要求始终采取回避态度,在未与租赁协会进一步沟通的情况下,又于今年6月在修订《实施细则》中,沿用原有的对租赁车辆的分类,还专门针对租赁车辆保险作出了规定:“所有人为‘汽车租赁公司’或‘汽车出租公司’的机动车无论承租方的单位性质、租赁用途以及租赁期限,均执行‘营业出租车租赁’客(货)车费率。”

  车辆的使用性质应该由谁来认定?

  租赁公司在集体申诉中还提到,根据2004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客运不包括汽车租赁;2005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也同样没有将汽车租赁列入道路运输范围;2006年5月,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也曾发文明确,对汽车租赁经营不再实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应取消租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

  因此,这112家汽车租赁企业认为,保险协会强制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执行营业出租租赁客(货)车费率,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同时,租赁企业一致认为,车辆的使用性质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并在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上明确注明,对营运车辆进行认定的职能部门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保险协会等其他组织或部门无权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认定。

  保险协会:

  间接或直接收取运费的车都是营业用车

  既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行政许可项目,为什么保险公司仍要求租赁车辆按营业用车投保呢?对于营业用车与非营业用车,保险行业又是按照怎样的标准划分的呢?

  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督处副处长余斌,得知保险行业目前是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车辆性质鉴定标准来操作的,区分营业用车与非营业用车的标准主要是看行驶证的使用性质。

  但余处长又解释,“租赁车辆是否算营业用车,主要是看它有没有在盈利,而我们一般认为,只要车租出去了,就是在盈利。”

  记者又采访了省保险协会,该协会财险部主任朱潇磊说,保险条款中的费率是由保监会制定的,一般是按照风险程度划分费率等级,租赁车辆是风险较高的一种。

  他说,“一般来说,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的车辆,我们都认定为营业车辆。租赁车辆收取租金等费用,等于间接收取运费,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都统一将租赁车辆划为营业车辆。”

  租赁协会:

  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将租赁车划归营运车承保

  据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介绍,在本报介入调查时,保险协会已做出反应:9月6日,保险协会财险部主任朱潇磊与他沟通,“当时朱主任说,保险协会已经去省运管局调查过,证明租赁车辆确实已经不属于营运车,因此,协会已经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了报告,但还没有获得批复。”

  冯会长说,租赁协会已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我们已经打听过,在欧洲,租赁车是视同自备车的。不久前台湾的同行来访,也告诉我们,在台湾,租赁车也被视同自备车。”

  此外,9月3日至9月7日间,浙江省保监局财险处的工作人员董家英曾先后三次与租赁协会孙新军副秘书长联系。

  据孙副秘书长说,董小姐第三次与他联系时表示,保监局已经向运管部门证实,租赁车辆不再属于运管部门管辖,“但是,董小姐提出,租赁车辆不属于运管管理,是否就表示租赁车辆一定不属于营运车?当时我说,营运车法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和管理,就必须由运管管理,既然运管不管了,就不是营运车。我觉得保险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强制租赁车辆按营业用车的费率投保的行为,涉嫌形成价格同盟。”

  法律界人士:

  保险行业协会涉嫌串通抬价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这112家汽车租赁企业认为,“保险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协调对租赁车辆的保费费率,合谋涨价,与近期方便面等行业的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统一提价的行为如出一辙。”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针对这一现象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保险协会的这种行为相当于组织本行业成员达成垄断协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反垄断法》要到2008年8月1日才生效,但行业协会本来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应该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维护社会利益,现在反成了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显然是不妥的。

  记者查阅了8月30日刚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二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两类租赁车可以按非营运车承保了

  9月30日,记者再次与租赁协会联系时,冯瑞林会长告诉记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有反应了:9月2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已经复函给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复函内容大致如下:一、租赁公司的单位自备车,按非营业费率承保;二、“以租代购”或长期租赁的且承租方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租赁用车,根据租赁协议按非营业费率承保;三、“以租代购”或长期租赁的且承租方的使用性质为“营业”的租赁用车,根据租赁协议按营业费率承保(若存在这种情况)。

  冯认为,这份答复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他继续与保险协会财险部朱潇磊主任沟通,已经为此作出很大努力的朱的回答是:短期租赁的车辆仍要按营业用车费率承保。

  昨日,冯瑞林联系本报记者,表示租赁协会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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