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到2010年前将惠及3.36万户家庭
浙江在线杭州10月11日讯(记者 叶海)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浙江家庭,今后都可以通过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结合的方式享受廉租房保障。2010年底前,对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近年来浙江全面推行了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并在多数地区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它们的建设和实施仍滞后于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市场化进程,一些城市还存在低收入家庭住房较困难的情况。为此,浙江省经过调查研究后,发布了《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形成多形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住房保障现状,特别时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浙江省提出:到2010年,基本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从2008年到2010年,全省每年将保障廉租住房家庭1万户以上,每年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用这样几个数字具体描述了浙江省提出的目标。
“测算预计,浙江未来3年将有3.36万户家庭需要保障”,贾宝林介绍说,对这些家庭,政府将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考虑到多数城市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严重不足,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租不到合适的住房,我们将在近期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或相对集中建设”。
记者还了解到,浙江省将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的家庭才能符合条件。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也将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建筑面积。“按照这一标准,今后3年浙江省将每年需要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另外,从明年起,浙江还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徐震表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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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从2008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