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通讯员 谢佳 记者 李敏)训导员带警犬巡逻执勤时应举止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防犬只惊吓、伤害群众,同时还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和警犬的安全。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出台规定,进一步对治安巡逻犬的管理使用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随着警犬作为装备配发工作的开展,警犬参与治安巡逻、警戒、防卫的活动日益增多,在打击和防控犯罪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治安巡逻犬的管理使用,落实公安部“把警犬作为技术装备配发”的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巡逻犬管理使用规范(试行)》。
警犬的使用范围被进一步扩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治安、巡特警、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使用的原则均可配备治安巡逻犬。而训导员必需为经过警犬技术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治安巡逻犬的使用由警犬所在的警种、部门下达指令,其中跨警种、部门和跨区域使用必须由本地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根据治安巡逻犬的作业能力,可担任巡逻、守候、警戒、搜捕、追踪等职能,维护社会治安。
该规范同时规定,这些治安巡逻犬必须参加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组织的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投入使用。并且,必须坚持每周规定次数的基础科目、使用科目和环境锻炼体能拉练等日常训练。在每年一次的能力评估中,达不到标准的治安巡逻犬,将被暂停使用,进行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