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准备,2007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当前我省检验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从强化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检验活动,提高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服务全省经济和贸易发展需要以及推进检验市场化进程、接轨国际通行做法等角度,对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检验服务、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能,规范检验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技术进步,提高检验法制意识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从12月1日起,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者不按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伪造虚构检验报告,转让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省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