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民江先生先后支付商品房定金及首付款共228万元,购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某预售商品房。等房屋具备转让条件时,香港卖家却迟迟未现身签订买卖合同。江先生于是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卖家向江先生双倍返还定金304万元及已付的房款。
江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产权属香港市民郭某及其家人共有,其家人均全权委托郭某办理房子买卖事宜。去年7月份,郭某代表家人与江先生、中介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待房屋具备转让条件时,以760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江先生,郭某等人办妥产权证后7日内,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届时江先生须付清剩余房款。《定金协议书》签订当日,江先生共支付定金152万元。一个多月后,江先生又支付房款76万元。不久,郭某等人将该房屋交付给江先生使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今年2月,郭某等人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复印件交至中介公司。此后中介公司电话通知郭某前来签订买卖合同时,郭某以人不在本地为由,没有前来。随后,中介公司一个月内4次向郭某等人发出《告知函》,江先生也向其发出《催告函》,但一直没得到回复。今年4月,江先生将郭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定金协议书》,双倍返还定金304万元,返还房款76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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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江先生认为对方领取了产权证后,并没有及时通知自己;另外对方违约的真正意图在于房屋价格上涨,反悔买卖合同以获取更大利润。郭某等人辩称,在领取产权证后就已将复印件交给中介公司,但碰巧自己外出时患病住院,没能及时收到书面通知。今年4月16日,待他回到上海看到信函,便马上与江先生联系,岂料对方已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先生和中介公司已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但郭某等人始终无回复,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江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另外,从郭某提供的证据看,即使其生病住院事实成立,也应将此情况及时告知江先生和中介公司,或者依据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前往签约。法院据此一审判决郭某等人向江先生双倍返还定金304万元及已付房款,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曹曙婷 姚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