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夫妻一方使坏,那不是另一方就吃亏了吗?”“如果夫妻一方瞒着对方将房屋抵押了,房管部门难道就可以不管了?”从今年10月起,房屋产权登记“变脸”,独立产权人可直接办理房屋抵押出卖等手续的报道见报后,本报接到了许多读者意见。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释。
现行模式的弊端
该负责人说,近几年工作中,我局发现现行的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民对房屋产权权属关系在其他社会事务中的需求,给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在借鉴兄弟城市做法基础上,提出初步的改变现行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模式的设想,并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市民都习惯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而登记机关一般也不强求当事人要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来进行登记,只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卖或设定抵押权)时,才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这位负责人认为,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加强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的提高,这种登记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1.登记机关要审核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是个人独有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需调查当年获得房屋时该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共有人,才能进一步审核是否是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过户。如该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还要调查原配偶和现配偶在其中的产权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到登记时限和职权的限制,去调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不合适的,这一问题在日常的工作中是难以解决的。
2.对于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特别是《婚姻法》修改后,当事人的单身证明更成了房管部门在审查把关时的一个难点。因为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或离婚,已经不需要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就难以进行证明,而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状况证明也只能证明2001年11月以后的婚姻状况,2001年11月之前的则无从证明,所以单身证明有盲点。
3.因为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卖或设定抵押权)时,房管部门必须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文件上亲笔签字,但也出现过一些假冒签字事件,致使一部分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房管部门为弥补漏洞,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致使正常守法的办事群众手续复杂。
“变脸”的法律依据
为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明晰房屋权属,保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拟在我市实行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提倡夫妻共有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产权登记,但又不强制实行。房管部门将不再查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可以将产权登记为夫妻共有,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将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后者在对房屋权利进行处分时,其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利人可单独进行处分,房管部门将不再要求夫妻同时到场或要求其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委托书。新的登记方法既宣传渗透着“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的法规精神,又没有硬性定论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共有产,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付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夫或妻发现对方将房屋已处分,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被侵害的共有人应向侵权的共有人追偿或进行民事诉讼,而善意第三人受权属登记公示力、公信力的影响的同时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