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市发布通告,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一律处以50元罚款。对此曹林先生撰文提出,以重罚约束乱吐痰这一公共陋习,是公共管理者在重罚主义诱惑下自设的一个陷阱。因为政府缺乏承担执行成本的准备和能力,公众已经形成了“理性预期”,知道政府只是想借重典吓吓市民,所以毫不会把重罚规定放在眼里。(10月24日《华商报》)
我对曹林先生的观点不敢苟同。首先,杭州对随地吐痰等罚款50元,比很多地方的5元、10元,处罚力度是重了不少,但这样的处罚标准,怕也算不上“重罚主义”,与曹先生举的新加坡的情况,相差不是一个“重量级”。事实上,的确有城市的公共管理者,盲目推崇外国的重罚主义,但国内对不文明行为的罚款规定,却是早就已经存在了的。
政府部门的处罚性规定,要不要付出成本、落到实处?毫无疑问是要的。然而,由于种种条件的客观限制,暂时无法让所有该罚者受处罚,绝不意味着就不该出台罚则。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要判死刑,可谁都知道,命案不可能做到100%破案,难道就应根据这样的情况,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取消吗?
公共管理者在出台罚则时,肯定是应当有成本准备的,否则,处罚规定可能沦为空文,或者让执法者不堪重负。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让所有该罚者都不逃脱处罚,永远只是理想中的状态。并且,即使政府有最充裕的成本,处罚也不可能是“万灵药丹”。无论是不文明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让它们最大限度地减少,还需教育和预防同时“发力”。
众所周知,在当下的中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必须是追求的方向和目标。只是,许多民众不惧怕“重典”,并不都是因为政府在出台政策时,根本不顾是否具备执行能力。要知道,人常常是有侥幸心理的,有人甚至属于“不畏死”型。没有国民素质的全面提升,法治环境的整体改善,即使实行低成本的“轻罚主义”,又能起到多大实际效果呢?
具体到杭州市的新规定来看,笔者以为,对随地吐痰处以50元罚款,大体上是合适的。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前年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大幅调高了数额方面的规定,为何对随地吐痰的罚款标准,不能也“随行就市”提高呢?
当然,完全的和谐、法治社会建成,还需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但不管怎么说,立法先行的做法,是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的。曹先生因噎废食式的提议,既偏激也缺乏建设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