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平湖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朱某起诉褚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褚某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其余损失双方按责任分担。褚某为自己贪小便宜未给车辆投保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7月5日,褚某驾驶未检验的两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中指骨折。经交警部门协调,褚某为朱某付清了医药费,但拒绝赔偿。8月29日,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褚某赔偿各项费用11383.5元。
经查明,在本次事故中,褚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褚某没有为摩托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