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lite”和“AUTOLITE”,字母一个不差,读音、含义完全相同,这仅有小写和大写之别的两个商标在公众看来难分彼此。温州一家企业因此而被原告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其部分产品用于美国的太空计划,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该公司是“AUTOLITE”商标注册人,该品牌的火花塞是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商品。1998年9月,该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2007年3月,上海海关扣留了温州市五机化医公司申报出口尼日利亚的火花塞,并经调查认定该批火花塞侵犯霍尼韦尔公司“AUTOLITE”商标专用权。此后,海关作出没收上述火花塞,并对被告处以罚款63000元的决定。经法院至海关调取火花塞实物,确认被告申报出口的火花塞外包装盒及火花塞产品上均标有“Autolite”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霍尼韦尔公司是“AUTOLITE”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温州市五机化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Autolite”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被告申报出口的火花塞商品已被海关查获扣押并予以没收,其销售行为未实施完成,故未造成原告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遭受的损失,亦未使被告从中获利,故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温州市五机化医公司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