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
如果丈夫戴了安全帽,或许就不会伤得这么厉害;如果丈夫没有发生车祸,或许可以在家里哄着小孩幸福地生活……但现在,28岁的绍兴女子周海玲不得不用“弱女子的肩膀”来扛起这个三口之家。而且,还有一场难以结束的官司等待着她。四级,七级,一个四级和两个十级——对于丈夫出车祸后的受伤鉴定,公安机关、法院委托和当事人自己委托的三次伤残评定,得出的结果却有着很大区别,尽管三者鉴定的依据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未带安全帽
丈夫路上出车祸
周海玲是新昌县儒岙镇五王村的农民。2005年2月13日,周海玲丈夫王建伟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在途经该镇马家坂附近一条公路时,与盛东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该车系何小忠所有)发生碰撞,造成王建伟头部受伤。王建伟头部受伤比较严重,并且左手和左腿都出现不同程度偏瘫,目前仍行走困难、左手不能伸屈,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住院期间前后还花去2.5万余元的医药费。
2005年3月14日,新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建伟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盛东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建伟认为不公平,但错过了上诉期限,最后只能按照该认定来主张赔偿权利。
公安评定、法院委托
鉴定结果迥异
事故之前,王建伟以卖猪肉维持家庭,面对突如其来的车祸,家庭很快陷入了困境。2005年9月30日,新昌县公安局认定王建伟所受损伤为四级伤残。拿到评定结果后,2006年4月4日,王建伟一纸诉状递到新昌县人民法院,把盛东升、何小忠和杨太忠(何小忠把车卖给了杨太忠,但没有过户)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
在法庭上,三被告提出对王建伟的伤残再次进行鉴定。2006年5月16日,新昌法院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者根据王建伟左上肢单瘫(肌力四级)的人身损伤情况,鉴定其人身损伤为七级伤残。
同样的伤残情况,得出的伤残评定却大相径庭。王建伟随即又提出重新鉴定,但遭到法院拒绝。此后经过“中间人”协商,加上生活困顿,王建伟还是与三被告达成了和解,对方答应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8万元,王建伟则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个四级和两个十级
官司重新开始
对于2.8万元赔偿款,王建伟夫妻还是觉得太“亏”。今年6月29日,王建伟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1.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2.局部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3.遗留记忆力下降、智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4.建议颅骨修补的费用为25000元。同一伤残事实,三次鉴定结论有着如此大的差别。
前不久,王建伟再次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19.6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在本月初开庭审理,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