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物业自行划线分割的停车位,到底该收多少钱?车辆刮碰由谁负责?交了钱却没有车位怎么办?”这是读者董先生的困惑。近年来随着有车一族的增多,我市各住宅小区物业开始自划车位并向业主收费,于是围绕着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这种收费合法吗?物业公司收费之后究竟负不负保管责任?《物权法》实施后,业主该怎样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面采访。
车位收费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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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记者接到上陡门住宅区居民董先生的反映,称他所在的小区物业几年前就自划停车位近百个,每个车位每月向业主收费50元。但是也有一些居民没有交费仍可以停车,享受同样“待遇”。而他却因为经常上夜班,晚上回家后就没有车位了,他感觉很不公平,于是现在他也拒交停车费。前天,记者再次联系董先生,他说,就在前天,他实在被小区的保安逼得没办法,才无奈又缴了200元的停车费。
昨天,记者与上陡门住宅区二组团居委会一位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他表示,物业公司收取每月50元的停车费,他们是知道的,但是此项收费并未经业主大会通过,完全是物业公司一方在操作。
鹿城区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星河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王路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少小区存在车位不足的情况,而物业公司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往往采取在小区内道路上施划泊位出租的做法。这些地面车位都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划线分割出,并且收费行为也得到业主的认可。出现收取的停车费数量,超出划出的停车位数量,也是物业公司维持停车秩序不得已而为之。
收费依据区别很大
收费的车位已经超出了划出的车位,交了钱也无法停车,这是引起业主不满的理由。
据王路建介绍,目前我市收取的停车费主要有三种性质,一是保管费,二是管理服务费,三是停泊费。保管费收取后,就意味着业主的车辆如果丢失或者被划伤、零部件被盗走,物业公司要负相应的责任。而后两者只是停车管理服务,并不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目前我市很多小区物业自划停车位后通常只是收费,并不负责车辆保管。
对于收费标准,早在2005年,市发改委就针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相关的车辆停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有收费标准。《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与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相关的车辆停泊服务、普通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定价,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对使用室内自有车位的业主,每辆车收取60元/月的保管费。对使用室内非自有车位的业主,每辆车收取200元/月的保管费;对使用室外车位的业主,每辆车收取100元/月的保管费。
但是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了解到,针对上陡门住宅区业主每月50元的停车费,只是一种服务费,而并非保管费。
看《物权法》如何保障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划出的车位如果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那么有权确定是否该收费,所收费用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王路建认为,在《物权法》出台之后,业主要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晰产权;如果是业主共有的道路,停不停车,怎么收费等问题都应该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其次还应该协调有车的业主和无车业主之间的利益,达到“使用者出钱,不使用者得利”的目的。
如果是业主主张收费,那么还应该与物业公司明确场地使用费和管理服务费的收益分配,因为场地使用费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管理服务费则要保证物业公司的经营成本和利润。如何按照比例分配也应该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像目前我市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都是管理费或保管费,并不包含场地使用费。
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指出,从公平的角度说,小区内的任何车位都是应该收费的,因为整个小区不是每户居民都有车,而道路却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对有车居民收取停车费,可以保障无车居民的权益。但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设立停车位,只有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营运这种地上停车位。但是,如何收费、收费多少、收益如何管理需要出台相应法律予以细化。
市房管局物业修建处负责人表示,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之前,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还应该从实际出发,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协商,自我管理,制订相应的方案。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