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9日讯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10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历史上第一个政策性文件。
省中小企业局财务统计处处长卢绍基欣喜地说:“随着《意见》的出台并实施,标志着已走过8年风雨之路的浙江担保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卢绍基处长同时感慨地表示,早在2000年,省中小企业局就开始牵头组织《意见》的调研和草案的起草工作,到此次《意见》正式出台实施,前后历经8年时间。这个纲领性文件使浙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了政策依据,浙江担保业界为之极为振奋。它既将积极推动我省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促进浙江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
据了解,《意见》共三十一条,分别从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切实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管与服务等六大方面对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今后冠名“浙江”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初审,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推进担保机构与
金融机构互利合作
《意见》还要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服务。对列为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单位并且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经营期3年以上无不良担保记录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简化审贷手续,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据卢绍基处长介绍,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拓展合作领域,推出了许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与省中小企业局合作设立的“浙江省中小企业成长贷款融资平台”,集中省内10家优秀担保机构“抱团增信”,利用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充裕的资金,为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截至11月初,经过八次项目评审,“平台”已为省内125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按基准利率优惠发放贷款突破2亿元。
此外,目前农发行浙江省分行、省农信社等纷纷通过省中小企业局和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途径,正在积极寻找与省内优秀担保机构合作,创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
努力挖掘各种合法有效的
担保资源
《意见》规定,在继续做好以企业房产、土地等为主的原有担保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特许收费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努力挖掘各种合法有效的担保资源。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县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通过参股、资助、补贴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凡经省、市中小企业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确定合理的盈利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和监管部门。同时,《意见》要求建立两项制度:即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