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晓艳 漫画
温州网讯 一张专卖店赠券上注明,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营业员却辩称:此券无效,因为券上写着商家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解释得通吗?
推荐阅读
世界500强来温“对话”民企
公务员报考39位博士竞争1个岗位
“色,戒”热映 张爱玲原著没热卖
“80后”小夫妻“闪婚”“闪离”
江西囚犯越狱案背后贫困乡村之痛
震惊!频发的校园枪击事件
日前,消费者石先生拿着某服饰公司的200元赠券,去该公司的专卖店购买两双单价为100元的特价鞋子。当营业员收到赠券后便说,这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石先生质问,赠券上明明是注明“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为什么说过期就过期。营业员说,这赠券是两年前搞促销活动期间派发的,活动早已结束了,赠券也失效了,再说这种赠券只能购买正价商品,不能用于购买特价商品。
鹿城工商分局南郊工商所接到投诉处理时,该专卖店营业员辩称:“券上写着商家有最终解释权”。工商人员指出,赠券如果只是活动期间有效、或者只对正价商品,那必须要注明,“最终解释权”不能解释歪理。经调解,商家同意石先生200元的赠券给予全部使用。
对此,市消费委有关人士指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凡“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便属于“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李慧 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