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1日讯
昨天,记者遇到一起购车的投诉。投诉的关键在消费者的那份合同上写明“本车送两年或十万公里的免费保养”,而汽车公司的合同上除此外还加了个“(先到为准)”。消费者疑惑了:这合同也是说改就私自能改的?
韩小姐在上月西博会车展时跟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预订了一辆进口名牌汽车。当时的销售合同上,写明价格为24.5万元,并附上说明:“本车送两年或十万公里的免费保养”。依着韩小姐的想法:送十万公里免费保养,按一年两万公里来算,保养五年,可以省下三四万元。
没想到等韩小姐去公司提车时,公司的那份合同上多出了几个字:“(先到为准)”。意思是送两年或十万公里,哪个先到就以哪个为准。韩小姐的第一反应就是:他们违约了。
而昨天,汽车公司一位姓陈的负责人给记者的解释是:当初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在公司的那份合同上写明的,而在韩小姐那份合同上漏写了这几个字,是业务员的失误。但即使是漏写,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公司律师的说法,“送两年或十万公里的免费保养”是行业内约定的说法,已经隐含了先到为准的意思。“所以写不写无所谓,都有这个意思。因此如果韩小姐不想履行合同,我们就退还给她2000元预付金,并支付她三次来公司的费用300元。”
韩小姐并不这么认为。韩小姐对记者说:“当初我就是看中可以有十万公里的免费保养,整个车的车价也不高才订下来的。如果当初能在合同里写明先到为准,我肯定不会有意见。但他们公司那份有我这份没有,这很能说明问题。我要求继续履行责任。如果不行,就赔偿我2000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道理?记者为此联系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全明。王律师认为,到底“先到为准”是不是行内标准他不确定。不过单从销售合同来看,汽车公司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责任不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至于赔偿,由于合同中并没约定如果卖方违约承担什么责任,按有关法律规定,赔偿只能以损失为准,应该赔偿韩小姐为此带来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记者手记:其实类似“送×年或×万公里的免费保养”在每个人买车时几乎都会碰到。但出现像韩小姐这样事件的倒不多见。不知道读者对这个事件如何来看?欢迎拨打96068来谈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