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
听音听错,看人看错,这些事常见,但打官司告错人,还是第一次听说,永康商人池某最近就闹了这么一出笑话。在几次催讨还要不回货款后,他把欠款人应青和李红夫妇告上法庭,然而粗心的他,竟然把李红的身份弄错了。
“真够丢人的,我前两天刚撤了诉,等弄清她的身份再说!”昨天,池某郁闷地对记者说。
池某在永康经营扁铁生意,与应、李有生意来往。但仍有13325元未付,池某几次催讨均无收获。今年10月19日,他将两人告到法院,要求付清欠的13325万元货款。
但应青收到起诉书后一核对,发现诉状里的那个李红和他老婆的信息有很大出入,比如,李红的户籍是湖南常德,而起诉状上列的却是湖南衡阳,李红生于1968年,起诉状上却写着出生于1964年。
经过审理,永康法院认定起诉状中的“李红”不是李红本人。由于被告不明确,池某只好撤回起诉。
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按照法律规定,池某必须提供应青和李红的身份情况。池某知道应是永康本地人,就从公安部门查到了他的户籍证明,但李红是湖南人,户籍在老家,在永康查不到。
于是池某托朋友帮忙,通过网络查到“李红”的常住信息。“我们估计原告也没想到会这么巧,同名同姓连性别都一样的竟然不是同一个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法官介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加上社会人口流动性大,陌生人间的交易日益增多,双方并不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对方为外地人时,常常发生原告在起诉时找不到人或是找错人的情况。由此造成起诉失败,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钱。因此,为了交易安全,也为了保障诉讼顺利,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该先查看对方的有效证件,增进相互了解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