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6日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而且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收费标准应当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具体开放时间要向公众公示。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条例》还规定,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
《条例》不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且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并“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以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还规定,每年6月为我省全民健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