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
一对情侣频频用银铜质地的项链到珠宝行“掉包”白金首饰。落网后,鹿城检方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而法院日前却以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10月的一天,王某带着女友舒某再次逛进市区五马街一家珠宝行,让营业员拿出一条最重的白金项链,女友在一旁柜台试戴戒指。一会儿,王某说到别的店里再看看,把项链还给营业员,便同女友离开。过了10多天后,该珠宝行一营业员看见那条白金项链颜色变暗,送检后发现是一条银铜质地的项链。据了解,王某与女友以同样的“掉包”手法,在市区、乐清等地的多家珠宝店换得共计价值3万多元的白金首饰。今年4月,王某与女友在市区一家银饰店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购买白金项链为由,让女友分散营业员注意力,采用“掉包”骗取项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于是以诈骗罪对两被告提起公诉。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而非“欺骗性”,故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半、舒某有期徒刑3年半。
诈骗罪和盗窃罪到底有哪些区别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薄士坤律师。他认为,在行为方式上,诈骗罪和盗窃罪有近似性,即都具有欺骗性;而不同的是盗窃罪则更突出其“秘密性”,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还有,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与情节轻重的认定也不一样。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情节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