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
缪先生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由轿车销售服务商出面投保,费用则由缪先生承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缪先生向受害人赔偿后,却得不到保险公司对轿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轿车在发生事故当天处于脱保状态。是谁造成了脱保?缪先生与轿车销售服务商之间产生了激烈纠纷。
记者前天从江东法院获悉,这起由轿车按揭引出的新类型服务合同纠纷案已经一审判决。如果您也是接受按揭服务的购车人,不妨关注一下。
脱保期间出事故
缪先生4年前向一家轿车销售服务商购买了一辆轿车,办了5年按揭手续,由轿车销售服务商担当按揭担保人。双方签订了按揭服务合同,由轿车销售服务商为轿车投保,保险费则由缪先生支付。
一开始,合同履行很正常。在新车投保一年期限结束之前,经缪先生本人确认,轿车销售服务商及时申办了轿车续保手续。但当又一年的保险期满时,轿车销售服务商却没有为轿车及时续保。就在脱保的第二天,缪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都说是对方违约
缪先生觉得自己在事故中的损失该由轿车销售服务商来承担。他认为,轿车销售服务商是这辆轿车的投保人,及时续保是销售服务商的法定义务,现在轿车脱保,使他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轿车销售服务商自然应当承担责任。
缪先生向法院申明,自己事先曾向轿车销售服务商询问过新一期的保险费问题,曾要求他们及时办理续保手续。而轿车销售服务商向法院答辩,称他们在第二期保险届满之前多次致电缪先生,催促缪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赶快前来办理确认保险金额、缴付保险费等手续,而缪先生一直推脱,所以他们无法办理续保手续。轿车销售服务商还出示了按揭服务合同,其中约定: “因乙方(缪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轿车销售服务商)支付保险费,引起脱保、保险公司拒赔等,责任由乙方(缪先生)承担。”
判决车主错在先
法院指出,轿车销售服务商负有为缪先生轿车投保的义务,缪先生负有向轿车销售服务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轿车抵押借款与担保合同中,对缪先生还另有“不可撤销保险”的约定,意味着缪先生必须在保险到期前申请投保,而按揭服务合同的附表对缪先生向轿车销售服务商支付保费的时限也有明确要求,即每年7月9日前。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缪先生没有在当年7月9日前向轿车销售服务商支付下一期保费,轿车销售服务商也没有在本期保险届满(当年7月23日24时)前向保险公司申请下一期续保。
因《合同法》有规定,在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法院据此认定,轿车销售服务商无需对缪先生的轿车脱保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合同要订细
法院提醒消费者,今后在接受各种新类型服务订立合同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特别注意明确,如有不确定、模糊的概念,应及时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