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昨天下午3点,杭州四季青派出所门口附近的草坪上,几个满身尘土的男子,脸上写满了焦虑。
40岁的张道东独自蹲在一旁,低头翻看着地上的一份报纸。就在三天前,这个老实巴交的男人,不小心将老婆辛苦存下的1万元钱弄丢了。
幸好,捡钱的人找到了。可对方却说,必须要拿出3000元作为报酬,他们才同意还钱。没见过世面的张道东不由愣了。
一同打工的老乡们,纷纷帮着张道东出点子,最后还找到了派出所,可这笔钱还是没能马上领回来。
把老婆一年的辛苦钱弄丢了
“你说,这不是欺负人嘛!”给早报打来求助电话的是郭清磊,张道东的老乡。
张道东一直在安徽濉溪老家务农,很少出远门。他的老婆在杭州一家棋牌室当服务员,月工资1000元。
“我来杭州半个月,是来做拆迁工的,顺便带钱回家借给侄女儿办喜事。”张道东说,1万元现金是27日上午取出来的,连银行扎钱的纸条都没动过,他本来当天下午就要回家的。因为那天中午几个老乡来送行,就喝了点酒,其间出去上了趟厕所,回来就发现口袋里的钱没了。这下,张道东不由呆住了,猛地蹲在房间内抱头痛哭起来。郭清磊等几个老乡赶紧出门为他去找钱。
幸运的是,拆迁工地上有名保安当时在厕所附近正好看到一个种菜的老太太低头拾起了什么东西,于是便问她是不是捡到了钱。
“老太太承认确实捡了钱,但怎么说也不肯归还。”郭清磊说,后来老太太在保安和其儿子的陪同下,将捡到的钱送交到定海社区服务中心的警务室。不过,送交的钱却已少了500元。临走时,老太太的儿子还留下话,至少要有30%的报酬,他们才同意把钱还给失主。
捡钱方索取报酬毫不含糊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上老太太的儿子肖先生。
肖先生一听是关于捡钱的事,声调顿时抬高了八度:“没见过这样的人,丢了钱还得我求着他们来领!”接着,他又说,“我们当时就把钱送到了社区警务室,我要求失主拿身份证过来核对身份,钱就还给他们。但等了一个下午,连个人影都没见到。第二天一早,我又赶到警务室,还是没等到人。”
而张道东的说法是,根本就没有人通知他到社区警务室去认领。
当记者询问,他是否提出要报酬时,肖先生显得理直气壮:“钱是我妈妈捡到的,总要有点报酬让老太太高兴高兴吧。”
双方一直凑不到一起协商
记者随后来到了定海社区服务中心。
“当时送过来的钱只有9500元。老太太是这么说的,她捡到这么一叠百元大钞后,以为是假钱,就抽出几张,看了看撕掉了。”社区治保室主任蒋耀民说。
但老太太究竟撕掉了几张,蒋耀民表示不确定,“从碎钱屑来看,大概只有1张百元钞票。”
而肖先生的说法是,老太太捡到钱后,当场抽出5张百元钞票,撕掉了其中4张,还有一张确实是假的,她就丢掉了。“我妈妈都快70岁了,蛮好的一个人,她不会说谎的。”肖先生强调。
“事情已经过去三天了,可双方一直凑不到一起,我们也无法从中协商。”蒋耀民告诉记者,昨天下午失主张道东已打电话给110,现在这9500元钱已经移交到四季青派出所。
四季青派出所处理该案的民警告诉记者,目前警方已基本确定张道东的失主身份。他曾联系捡钱老太太的儿子肖先生,但对方推说没时间,拒绝到派出所协商此事。
“我们准备等到下星期一,再次要求肖先生到派出所来,与失主一起坐下来协商解决。”
眼看还要在杭州耽搁两天,张道东很犯愁:“我是愿意付些报酬的,可他们要3000元,实在是太多了呀!”为这笔钱,他已哭过好几次了。
拾者无权主动索取报酬
索要这3000元报酬是否正当?记者昨天向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雄安进行了咨询。朱律师明确表示,捡钱一方无权主动索取报酬。
“虽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并不等于拾得人有权主动索取报酬。失主有权给予拾得人酬谢,但拾得人无权主动索取。”朱律师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等,如果拾得人确认失主又故意不返还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拾得人必须承担返还义务。
《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事件中,如果老太太有意撕毁失主丢失的数张人民币,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过,一般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处事态度都不能走极端。”朱律师提醒,“一方面,拾得人不要主动索要报酬;另一方面,失主也可酌情主动给予一定的报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