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2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12月1日起,对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的检验机构,将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重罚,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瞿素芬介绍,浙江省检验市场起步早,目前共有各类检验机构1000余家,广泛分布在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环境资源、测绘测量等行业,服务范围覆盖工业、农业、商业、国际贸易等领域。但随着检验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检验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部分检验机构为抢占检验市场而忽视检验质量,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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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检验机构要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