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立法促进降低雷击风险,从明年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雷电分布规律的细化监测分析,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划定雷击高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监测分析结果。建设单位也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高防御雷击能力。
今年8月底的一天傍晚,安徽籍男子王某下班后来到宁波市甬江边,准备下水洗澡,被雷击中不幸身亡。浙江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2004年到2006年,浙江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经济损失2亿多元;2007年,截至8月底全省遭雷击死亡37人、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6400多万元。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因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增加周边雷击风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安装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指出,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