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公司一辆崭新的本田雅阁买来不到半个月,就在送客户的途中被一辆车追尾。公司法人金女士心疼之余,以公司名义将肇事方告上法庭,索赔修理费、租车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费”近4万余元。前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
金女士是一家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年7月16日,公司购进了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7月30日上午10点多,公司驾驶员开着这辆新车送客户去奉化,在一个红绿灯口被后面的一辆轿车追尾相撞。交警认定,事故是后面的轿车跟车过近造成的,驾驶员顾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顾先生陪同到4S店修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前来核损。金女士说,约好8月24日一起去提车,但那天顾先生却爽约了,只有保险公司过来定损,算到后来还有1830元的修理费没有着落。
提车后,金女士公司委托一家机构对新车的价值做了一次评估,结果是这辆车“贬值”3.3万余元。金女士说,原本打算和顾先生协商这部分赔偿,但因为联系不上顾先生,因此她决定打官司。
向鄞州法院起诉了顾先生和车主马某后,金女士公司提出了3方面的赔偿请求:1830元的修理费、4600元的租车费(金女士称“新车修理期间公司为接送客户不得不租车”)和3.38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费”。
对于金女士公司自行委托机构作出的“贬值损失”评估报告,顾先生并不认可。鄞州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又重新委托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对本田雅阁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宁波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最后的评估意见是,因为修复的工艺问题,雅阁修理部位存在发锈,不能恢复到原厂品质,车辆贬值了1.6万元。
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车主马某没有到庭。“车辆贬值损失”是双方最大的分歧。金女士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像玻璃被敲破,其损失看得见、摸得着,但车辆贬值损失确实存在,只是存在的形式比较特殊。顾先生提出, “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雅阁的性能并没有因车祸受到影响,最多就是修理的部件生锈,评估书评估的是价格波动的贬值,这样的损失不该由他来承担。
之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未成,当庭判决交通事故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原告金女士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车辆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