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享受公积金贷款,就要履行还款义务。可还有人违反规则,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昨天下午,海宁法院的有关人士在处理完一起案子后不无感慨地说。据悉,这也是海宁首例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发的民事诉讼案。
贷款后未按期归还 被告上法庭
海宁市民石某、沈某夫妇,在2005年三四月份有了购房的打算,便向海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海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后,同意向他们发放10万元贷款,并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担保)合同。
此合同约定:在2005年4月5日起的20年间,石某夫妇要以每月为一期等额归还3.525%。的利息(利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如果连续两期未按规定归还,海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石某夫妇签订合同后,用贷款及筹集到的其他资金在海宁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起初,他们都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来他们夫妇离婚,从今年3月起,石、沈两人竟连续数月未按期还款,海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多次催讨无果。
今年6月,海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两人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归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实现债权费用。
败诉损失巨大 公积金贷款应量力而行
“因为这是我们接手的第一起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所以非常重视。”海宁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接手此案后,他们立即组织合议庭对其进行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法院认为,石、沈两人自今年3月起连续数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经违反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的规定,因此海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发放贷款本息,并处理抵押物。
依据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石、沈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4862.75元以及实现债权费用4015元,以其所购住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个判决结果,意味着石、沈两人可能要出卖房产履行判决。”审判结束后,法官表示,该案判决的意义不只在于惩罚失信者,更在于维护正常的住房公积金流转秩序,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给广大想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提了个醒,贷款购房要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