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8日电(记者汪林义) 国际石油巨头美孚石油公司与浙江民企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历时4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告一段落。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对天马活塞公司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商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1999年初,天马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2类即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商标。2003年2月7日,国家商标局初步通过了天马公司申请注册,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8日,美孚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对天马公司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的天马(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认为,国际商品分类中第1类即内燃机上作为清洁、密封、防锈、防垢的化学物品等和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液压制动阀用液、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这些都与天马公司注册的第12类汽车零部件相关联,而美孚公司早已在前两大类注册了天马(图形)商标,苍南天马(图形)商标构成了对美孚公司商标的侵权行为。
天马公司则认为,苍南“天马”商标和美孚“天马”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但两者注册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苍南天马注册的为机械产品,而美孚则为化工产品。虽然这些产品使用在车辆上,但与车辆不构成一个整体。
国家商标局近日认定,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在12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合法行为,并不构成对美孚天马(图形)商标的侵犯,美孚石油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