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行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出台的《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建设施工企业都要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行业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让建筑企业无法开工。
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由于建筑行业招用的农民工数量众多、流动频繁、难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按常规办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办理农民工的参保、中止手续,既不现实也难以操作。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城建委、市地税局等职能部门对此共同调研后,决定采取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的缴费方式,以适应建筑业用工特点,使农民工在整个工程项目进行中都可享有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由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单位一次性统一缴纳。总承建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时,应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标准为:新开工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为缴费基数,再按1%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计算缴纳,即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造价的1.5‰。对本办法实行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考虑到招标当初没有预提工伤保险费等实际情况,因此政策上未作强制规定,其工伤保险费可按该工程合同工期剩余天数进行收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总造价×1.5‰×〔(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实行参保实名制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农民工参保及注销手续的原则是:实行参保实名制,由总承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具体参保及注销农民工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对工程分包、转包的,可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总承建单位名义代为办理。据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是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适应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用工特点,《实施办法》在细节处理上也处处体现“人性化”,比如给企业10日的宽限期,人员发生增减时,只要在1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同参保;临时增员超过10日未办理参保手续,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劳动保障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仍可视同参保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工伤;农民工参与多个工程建设时,可按工程项目多处办理参保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
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据悉,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农民工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一次性支付办法处理。赔偿标准为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规定倍数。以今年为例,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960万元,如果某参保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伤残等级评为1级的,其除可按规定报销在指定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外,另可获得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6倍的伤残补助金,即1.96(万元)×16(倍)=31.36(万元)。
此外,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为5到10级的农民工,其伤残补助金以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工伤基金赔偿相应费用;另外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月数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