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做生意,被告却将房屋随意卖给他人。原告诉至法院要讨优先购买权。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购买合同无效,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院审理事实,2005年8月,温州市区人蔡某与永嘉县罗浮电子元件厂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罗浮电子元件厂将位于瓯北镇码道村南路一幢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的七层楼房,出租给蔡某经营商务宾馆,租期为10年,议书中还特别约定承租方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今年9月,蔡某得知该房已于1年前以250万元卖给当地一家阀门厂,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蔡某认为“房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0月份他将罗浮电子元件厂和那家阀门厂一道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在出卖时,出租人应在出卖房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由于被告罗浮电子元件厂未能在出卖房屋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罗浮电子元件厂存在侵权。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两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同时驳回原告明显低于评估价的购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