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昨天,温州平阳法院一份判决书对此说“不”,农嫁女同样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利。
按照判决书,平阳县水头镇埭头村董某养女董文某和村民卢某的农嫁女卢彩某在十日内,将获得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各2.4万元。
2006年8月14日,水头镇埭头村有244.54亩土地被征用,村集体总得土地补偿款2567.67万元,埭头村两委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每个标准人丁得2.4万元,并注明抱养的、没在民政局办好正式手续,已经出嫁的女子不予以分配。
不服气的农嫁女卢某、养女董某向平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6月25日,仲裁裁决,两人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土地补偿分配权。村委会不服裁决,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两村民要求分配补偿款的请求。
原来,董某于1994年3月收养弃婴董文某,未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于2000年11月7日户籍落户水头镇埭头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
卢某女儿卢彩某与平阳县某村村民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籍也没迁出,生活一个月余后双方即解除了婚约回村继续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文某和卢彩某系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