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8日讯
赔了钱就可以不坐牢了吗?近日,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试行)》,首次明确了刑事和解范围、办理程序及其法律监督等。
这也是继2004年5月,我省公检法率先对轻伤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不诉作出明确规定后,我省检察机关有关“刑事和解”的又一新规。
《规定》指出,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自然人、初次犯罪且认罪悔过、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以及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这四个条件;范围仅限于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或初次诈骗的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
和解需要双方自愿的,方式可以是双方自行和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的主持下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和解。
当然,这并非所有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就不起诉了,还需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