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今年40岁,郁先生53岁,两人都曾有过不愉快的婚姻。2003年6月,两人结识相恋,次年3月登记结婚。郁先生是一家粉末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父子俩都是公司股东。这家粉末公司,徐女士也出钱投资了。
可是没过多久,到了2006年6月9日,两人又准备协商离婚了,理由是“感情不和”。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粉末公司算是夫妻共有财产,郁先生支付给徐女士公司分红利润7.6万元,两次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第二次付款时间为离婚手续办理之时。不过,这笔钱,郁先生一直没有给老婆。
今年4月13日,双方在离婚登记处又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郁自愿补偿给徐15万元。他当场一次性付了钱,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本来,郁先生以为,二人至此缘分已尽,以后再也不会有什么瓜葛了,没想到,徐女士一纸诉状又将两人扯到了一起———今年8月,她将郁先生和粉末公司一起诉至江干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分红利润。
郁先生觉得很冤枉:“离婚时我不是给了她15万元么!第一份协议里说的7.6万元已经包含在里头了啊!再说她也不是公司股东,没权分红利的。”他说,和徐女士结婚期间,公司的利润总共也只有4万多元,哪有可能支付7万多的红利呢。
庭审中,围绕着第二份“离婚协议”是否是对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更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徐女士是否应该得到分红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这个案子,笕桥法庭已经两次开庭审理,还没有作出判决。法官说,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有一点是明确的,如果夫妻俩在签订第二份“离婚协议”时能够对第一份是否继续履行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这场纠纷根本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