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
近几年,上虞的房产市场风起云涌,有越来越多的市内外人士在上虞购置房产,但其中也不乏投资炒“楼花”的,甚至有人原本想投资炒一把,只因对各种不利因素考虑欠周,最终不仅房子被收回,而且预付的部分钱款打了水漂。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产商状告购房者的房产纠纷案。昨天,审理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官司在上虞是首例,在其他法院也不多见。
房子位于上虞城北新区锦茂大厦第十五层。2006年11月,上虞一公务员孙先生看中了即将动工兴建的该楼盘十五层1200平方米左右的写字楼。当年11月14日,孙先生与房产商上虞市华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预定房屋协议,协议约定预订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00元,共计480万元。当天,孙先生按约定向该公司预交50万元订金,其余款项在房屋开始预售、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付清,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总价10%的违约责任。
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取得上虞城北新区J6地块锦茂大厦写字楼商品房预售证,不久还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开盘广告。而孙先生不知是未能筹足钱款,还是未能找到买家,总之,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付清房款。孙先生经催告后仍未在有效期限内履行义务,这才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在预约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付款构成了违约。但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是签订主合同后可得预售房款的经济利益,未造成原告房产积压等损害。其约定总价10%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参照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来确认违约金额为宜。遂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定房屋协议。原告返还被告已付款50万元。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57,680元。据了解,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上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夏增铨法官认为,本案对投资者的借鉴意义在于,不管是买房投资还是自住,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要量力而行,有多少能力买多少房,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