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1日讯
近日,上海的宋先生拿着一张购房合同,一脸无奈地来到嘉兴市秀洲区工商部门,请求工商部门帮忙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来,早在2005年10月22号,宋先生与嘉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花74万余元购买了该公司的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上约定2006年6月30日之前房子要交付使用,随后宋先生分几次支付了34万多元的购房款。但直到今年4月份,由于种种原因房子始终未能按时交付,随后,宋先生发函至房产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按照投入资金的30%进行赔偿,房产公司未同意宋先生的这一要求。与公司交涉未果后,宋先生只能到工商部门来求助。
工商部门及时与房产公司取得了联系,确定房产公司确有违约行为。由于涉及房产,金额较大,工商人员决定召集当事双方,当面进行调解。但宋先生平时在上海工作,只有周末才能抽空到嘉兴。为了能将双方聚集到一起,争取调解成功,工商工作人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在工商人员耐心地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份补充协议:交房时间定在2008年3月31日,房产公司按宋先生已付房款的15%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