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6日讯
商品打折、邮购商品、网络邮件、形象代言人……五花八门的广告在繁荣市场的同时,有时会因不规范宣传,把消费者搞得一头雾水。为此,我省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首个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昨天,市工商局就《条例》作了解读,以帮助消费者甄别违规广告。
关于商品促销:应标明优惠时限、幅度等
没有优惠幅度、时限等促销或措词含糊的广告将被视为违规。《条例》规定,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将被视为虚假广告受查处。
关于网络广告: “垃圾邮件”是违规广告
如今,几乎人人都要跟网络打交道,网络广告也是铺天盖地,虚假广告、违法广告自然也不少。《条例》明确规定,在非经营性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而经营性网站或主页则必须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特别要注意的是, 《条例》第二十五条特别强调,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违者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市民因此也有望摆脱“垃圾邮件”的骚扰。
关于预测宣传:广告中不得有经济效益预测
“用了我们公司生产的猪饲料,一年赚10万不是梦!”像这样预测经济效益的广告将被禁止。 《条例》规定,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不得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不得含有欺骗性的向使用者表示包购其生产产品的承诺。此外,关于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还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关于形象代言人:“托”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即将过去的2007年里, “名人代言”的产品发生了好多起风波,这种代言行为被《条例》所限制。《条例》规定,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否则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