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房子“便宜”了15万
卖家反悔了,叫开锁公司撬了门
王女士在上塘路东方豪园有一套面积90.37平方米的房子,今年7月转让给了丁女士夫妇,总价85万元。双方签合同约定:丁女士夫妇首付房款26万元,其余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王女士在收到首付款后3日内,交付房屋。按照合同,丁女士付了26万元后,拿到了钥匙,就把房门给换了,开始张罗起装修的事情。
没想这时王女士却开始心疼了:卖完房子不久后她发现,相同地段房子,有人可以卖到100万。因为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她向丁女士提出:“房子我不卖了,26万元可以还你,违约金85000元我也答应,你就不要再装修了。”丁女士没理她。于是,8月8日这天,王女士找了一家开锁公司,把房门打开,还调换了锁芯。
丁女士发现后,马上向朝晖路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认为,王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
丁女士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下城区分局原先的不予处罚决定,责令下城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下王女士不服了,跑到上城区法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她说,两家是因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是侵犯财产权利,“我调换锁芯是为了防止对方继续装修,不让损失扩大,是自力救济。”因此,她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介入经济纠纷并过早定性是不恰当的。
法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王女士委托专业开锁公司调换锁芯,使丁女士无法再使用该门,她实施这一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使这扇门丧失了原来的使用价值,所以杭州市公安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毁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处理。昨天,上城法院一审判决:公安该管,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这套房子属于谁?
这套房子是属于买方丁女士,还是卖方王女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钦律师认为,目前来讲,这房子虽然丁女士已经交了首付,但因为没有过户,产权证上还是卖方的名字,所以这套房子还是属于卖方王女士的。
为此,买方丁女士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需要通过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履行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如果卖方仍是不肯卖,只是愿意支付违约金和退还首付款的情况的话,王钦律师认为,买家还有两条路可以选:一是接受违约金,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咽不下这口气,仍然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要求履行合同。因为,是否支付违约金和买家是否追究“卖家反悔不卖房”的违约责任,并不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