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卫生局获悉,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经市法制办文献检索求证,这个医疗纠纷调处地方性规章在全国尚属首例。今后患者遇纠纷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或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医疗纠纷调处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过去,由于法规不够健全,遇到医疗纠纷,患方一般通过三条途径来解决:直接找医院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直接上法院起诉。涉及技术问题,可向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申请事故鉴定。在上述办法中,上法院起诉耗时,成本又高;其余两条途径都与医院沾亲带故,患者或家属不放心;大多数患者选择直接与院方“私了”。其结果是,一方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医院或医生有责任,卫生部门往往难以追究;最重要的是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据我市卫生部门统计,近三年,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投诉3763件,其中重大医疗纠纷1419件,赔款累计达到5472.97万元。
我市率先出台的这个办法,力图通过两大创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这就是: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成功引入第三方调处机制。
今后医患双方产生纠纷,一是双方可直接协商处理,其中一万元以上赔额的由医院委托保险公司参加;二是可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四是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缓解医疗纠纷处置的压力,最根本的还是要做好纠纷的预防。对此,办法规定:医院应有完善的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操作规范等。
同时,办法规定了患方的权利义务。对聚众占据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破坏医院设备、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