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将有合法“身份证”
全国首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元旦实施
浙江在线杭州12月29日讯(见习记者 梁国瑞) 农民以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形式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工商局颁给营业执照,这就是所谓的“执照农民”。“执照农民”作为全新的农村新型市场主体已经活跃在市场上——今年11月6日,本网曾对嵊州以“执照农民”形式开辟创业富民新途径进行过报道。(延伸阅读:
嵊州开辟创业富民新途径"执照农民"活跃农村经济)
今后,这种以执照形式对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市场地位进行认定的形式将从法律上被确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全国第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填补该领域的全国法律空白。
《条例》将保护村经济合作社物权
新《条例》的一个突出作用就是明确村经济合作社的财产主体资格、取得法人地位的途径方法,是平等保护村经济合作社物权的一大创举,走在全国地方性立法的前列。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普遍取得了市场主体法人地位,并拥有了明确的财产保护体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村经济合作社一直未能取得一般经济组织的同等地位和待遇,其法人地位缺失、财产保护不足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村经济合作社市场主体确立难、银行信用贷款难、税务票据使用难、取得其他经济组织信任难等问题,严重妨碍了其公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新《条例》第四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全,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帐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副省长茅临生称,《条例》的修订施行,规范了农村市场关系,必将对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村经济合作社将有合法“身份证”
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雄介绍,由于原《条例》只规定村经济合作社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但没有具体的登记办法,加上登记后税费负担大大增加,造成村经济合作社不能登记或不愿登记。另外,还会造成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失位、村经济合作社权能错位、内部治理空位等问题。
而新《条例》则创新了证明书制度,解决了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资格问题。在新《条例》的修订上,浙江借鉴了广东、北京等省市的成功做法,通过村经济合作社获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书,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法,解决了法人资格问题,避免了村经济合作社因工商登记后增加税费而不愿登记的弊端。同时,《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给村经济合作社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留下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村经济合作社领取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将完全免费。茅临生副省长特别强调,要求各地落实必要经费,免费发放证明书,“绝不允许借发证机会,向村集体收费或搭车收费。”
浙江省农业厅厅长程渭山称,贯彻落实新《条例》,将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和广大社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个发展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