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2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因为一时的错误抉择,衢州的蔡林没有想到自己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不仅要坐牢,还要赔偿他人巨额的赔款。
2007年11月12日,衢州江山市人民法院对蔡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要求蔡林及车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07年12月11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对蔡林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蔡林有期徒刑两年。
新手开车撞死老人
2007年7月8日凌晨4点半,帮人开车的蔡林从江山市区城中路一家网吧上网出来后,开着雇主借来的一辆面包车往鹿溪路方向驶去。此时天刚蒙蒙亮,突然昏暗的光线下一个人影一闪,车子一震,“糟糕!”蔡林一个激灵,第一反应就是撞到人了!“怎么办?!”这时,蔡林非常慌乱,拿到驾驶证才一个月的他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慌乱之下,蔡林没有停车,驶离了现场。直到开了一公里路,蔡林的心情才稍稍平静下来。他把车子停在了路边后,走路回到了车祸现场,发现已经有人叫了救护车,医生护士正在把伤者往车上抬。看到救护车远去后,蔡林的脑子里一片空白:出车祸了!怎么办?当天上午,他找到了老乡小强(化名)和姐夫饶某,将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撞人的情况告诉了他们。在两人的劝说下,下午2点钟,蔡林到江山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被蔡林撞倒的是一名老人,64岁,江山市区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司机对车祸负主责
接到群众报警后,江山市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不久后,根据现场情况和蔡林肇事逃逸情况,江山市交警大队对该起车祸作出结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蔡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注意行人的情况,撞上……老人,事发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92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蔡林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刑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蔡林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加重刑罚,故作出了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杨驯洪告诉记者:像这样的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没有逃逸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判一年左右,而且极有可能是缓刑。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老人被撞死后,其87岁的老母亲把蔡林和车主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蔡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余万元,车主负连带责任。车主不服判决,目前已经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案件处理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虽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全险,但由于蔡林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将不对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出任何赔偿。这样,也就意味着蔡某自己将全部承担最终确定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