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法定节假日比去年增加了1天,元旦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有变化”,“我们公司还是按原来的标准发元旦加班工资,有没有违法”……
这几天,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了不少咨询元旦加班工资问题的电话。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此表示,因为劳动保障部目前还没有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我省元旦加班工资发放仍按原先的标准实行。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没变化
“从今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从10天增加到了11天。但因为劳动保障部还没有发布有关如何折算月标准工作天数和小时数的政策文件,所以我省目前仍按照原标准计发加班工资。”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科长王根生说。
“当然,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来说,在具体执法中按照新休假制度计算也是可行的,但目前还是缺乏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况且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还涉及标准工作小时确定问题,并非仅仅确定标准工作天数就行了”。
王根生还补充说,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在各地也存在不同的政策规定,不能一概而论。按照我省政策文件的规定,不管实行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只要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就应该计算加班工资。
“因此,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如何计算和确定劳动者加班工资问题上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王根生说。
法定节假日工资这么计算
按照法规规定,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月标准工作天数×300%(即三倍工资)。
但目前,我省仍按原先的办法计算月标准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而非节假日调整后的20.83天,其中104天为全年52周的休息天数,10天为国务院原法规规定的全年法定节假日。
按照我省劳动保障政策的规定,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就是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如果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等)为计发基数。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用人单位,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基数。
举例说,某市民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是3000元。今年元旦如果他加班的话,那么他应该拿到的加班费就应该是3000/20.92×3=43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