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柴桥胡女士的隔壁邻居励先生,私自在靠着她家外墙的一片空地上建了一个卫生间,在此后的几次台风天里,大量雨水就会灌进她家。向邻居和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胡女士不堪忍受,找工人将邻居家的卫生间给拆了。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胡女士损害他人财物应负赔偿责任,但由于邻居励先生的建筑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依法驳回了他要求重建的请求。
私自找人强行拆除
北仑柴桥街道恒兴路8号原本是胡女士母亲生前的住房,老人在2003年去世后,胡女士因继承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随后住了进去。2004年12月,励先生购买了恒兴路9号的房子,与胡女士做了一墙之隔的邻居。因那是一片老房子,原本是一个大院的,早在1974年,恒兴路9号的房主就靠着8号的外墙建了一个小棚屋,做厕所之用。2004年1月份,9号的新房主未经审核审批,私自将这个小屋改造为一个砖混结构的卫生间,仍然靠着8号外墙,还将几根钢精插进了外墙。
2005年夏秋季节,几场台风侵袭北仑,住在8号的胡女士发现大量雨水开始从墙体灌入,屋内被打湿,内墙也出现损坏。胡女士担心房子的安全问题,向9号房主多次要求拆除卫生间未果,又到北仑区有关部门反映了邻居私自建造卫生间,导致自家房屋漏水的问题。但由于各种因素,到2005年10月,胡女士家的问题还没能顺利得到解决。当年11月7日上午,胡女士不堪忍受现状,未经相关部门授权,私自找了几名建筑工人,强行拆毁了邻居家的卫生间。
邻居起诉要求重建
“我买的房子原本就有这间卫生间,土地也是我的,他们凭什么就拆了?”励先生发现自家的卫生间被邻居拆了之后,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胡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立即恢复卫生间原状。
北仑区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恒兴路8号和9号之间是东西相邻的,8号屋墙外是一片空地,地产属于9号的,但两户之间的那一处外墙存在着历史性争议。不过,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即使是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属范围内改变原有房屋的性质、结构的,仍要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能施工。9号的卫生间是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造的,被毁坏后仍然没有相关建造资格,缺乏恢复原状的前提条件,不支持重建该卫生间。
胡女士自私拆毁他人建筑,损害了他人财产,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告知励先生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重新举证,要求胡女士赔偿建造卫生间的损失。不过,励先生执意要求对方重建卫生间,不接受改变诉讼请求的建议。昨天下午,法院判决胡女士赔偿励先生经济损失150元,但依法驳回了励先生要求重建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