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4日讯
“我在买的时候,服务员一直说有货的,可等我把钱付了后回家等送货上门,却迟迟等不到。”日前,绍兴市民吴先生向本报如此反映。元旦刚过,春节临近,一些卖场都不会错过一年中最后的大好商机,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活动来提升人气,想赚个盆满钵满。不过,有吴先生这样经历的市民也不少。业内人士说,这种先行出售又告知没货的形式称为“负卖”,商家应该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
据吴先生说,元旦那天,他趁着放假和爱人到市区闲逛,顺便买些合适的东西。在市区胜利路一家家电商场里,他和爱人发现有一台液晶电视在降价,而且降价幅度不小。经过与服务员沟通后,吴先生当即付款,商场也承诺第二天上午就将货送到他家中。可直到2日中午12点,他都没有等到商场将电视机送过来,于是主动给商场打去电话询问。“不好意思,你这款电视机卖断货了,要过3天才有货,你能不能等几天?”商场的服务人员说。尽管跟商家争吵了很长时间,但始终没有结果,商家只同意退款。
无独有偶,读者钟先生也曾碰到类似的问题,他在市区中兴路一家电商场买了两只空调,尽管当即付了货款,商家也答应第二天就送货上门。钟先生特意在家里等着,但一直都没等到货。经过反复交涉后,商家又过了一天才将货送过来。“我在家里等着不说,交涉过程中,花去的电话费还真不少。”钟先生有些无奈地说。
“卖的时候说的真好听,付了钱还要受气。”吴先生说。他认为商家的做法是不讲诚信。一位法律人士说,像吴先生这样是碰到了商家的“负卖”,类似情况在我市一些大型卖场并不少见,比如消费者看中某一商品后,并及时支付了货款,但商家以某些理由说暂时缺货,让消费者不能及时拿到商品,商家的这种做法欠妥当。
有关人士说,对于这种消费纠纷,工商部门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具体处罚也比较难。有关律师提醒,如果店家未按照送货单约定时间送货,以某些理由推迟送货,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促销商品)时,可以事先在发票或发货单上让商家写清发货时间,并对延迟送货或者无货等情况进行约定,这样处理纠纷就有了依据,从而有利于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