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0日讯
海关方面的消息,自2007年12月l日起,对新批准(包括增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再作为国家鼓励类项目,对其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这意味着今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再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第57号令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l日起,经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对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税,停止执行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