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观点
医生:经过公证确立帮扶关系手术就可以做
陈江华教授(浙医一院肾脏病中心主任)
活体器官移植,只要符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我就觉得可以做。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其中,帮扶关系是最难确定的,而且法律上也没明确的规定,作为医院,只认司法鉴定的结果,如果你们经过公证确立了帮扶关系,那就可以了。
国际上有一个“器官交换计划”,是得到大家认可的。这次王先生和陆女士的病例,是我们医院做的第一例“器官交换”,这样的手术,据我所知,在省内还是首例。不过,这种交换是有原则的,必须合法,双方必须自愿,不是买卖关系。只要严格把握原则,这种手术在伦理上是通得过的。赵丽华律师(杭州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认为,任何特例都必须以法为基础,也就是说“交叉换肾”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才能实施。
此事件中的供受双方只能证明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但就这一点来说,又有点勉强,因为根据婚姻法,亲情关系必须是事实形成的关系,除了血缘关系就必须是婚姻关系,显然他们两方都不是,所以这一点成为整个事件是否违法的关键。
如果事件双方可以证明他们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那么此例“交叉换肾”便不存在争议了。施卫星教授(浙江省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研究室主任)
“交叉捐肾”只要双方充分知情完全自愿,且符合各项手续,我参加伦理委员会也会同意的,毕竟生命是最重要的。
去年5月1日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移植做了限制,目的是为避免买卖关系的出现。像此例事件中的双方,只要不存在买卖关系,且双方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理解,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的。
在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领域中,“不能买卖、知情同意”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