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1日讯
“大光明”之争风波再起———前天,浙江大光明眼镜公司有关负责人抵甬,他们带来两个消息:一是两年前的一则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大光明”商标合法,二是浙江大光明再次向工商部门举报宁波大光明眼镜公司侵犯其“大光明”商标专用权。
事实上,此次浙江大光明的举报对象并非宁波一家,还包括浙江其他16家名为“大光明”的眼镜企业。
争议一波三折
2005年8月,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投诉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年12月,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收到宁波市工商局“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理由是被投诉人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撤销“大光明”注册商标,商标委已受理。
于是, “原告”成了“被告”,包括宁波大光明眼镜公司在内的省内17家大光明眼镜店剑指“大光明”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大光明”商标注册予以维持。17家大光明眼镜店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行政判决, “大光明”商标合法。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在2007年12月19日做出的。
对此,宁波大光明眼镜公司的负责人陈国成表示,已知悉此事, “由于宁波大光明眼镜公司将‘大光明’作为企业字号早于浙江大光明取得‘大光明’商标注册时间,享受在先权利,我们会维护合法权益。”
最新进展:工商重启调查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处就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举报其他“大光明”商标侵权一事得到证实。该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已重启案件调查工作。
“此番‘大光明’之争焦点可能仍将集中在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上;另外,被诉侵权方是否存在突出使用‘大光明’进行宣传以及是否在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也将是该案最终定性的关键点。”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有关专家称。
而浙江大光明眼镜公司副总经理王成光表示,这两年浙江大光明为此付出不少代价,品牌特许经营进展缓慢。他希望能建立一个“大光明”的品牌联盟,共享“大光明”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