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6日讯 52岁的仇某被汽车撞伤,但昨天,他被海曙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12月25日清晨5点45分左右,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着环城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粮丰街口附近时,发现前面同方向的机动车道上有人在行走,尽管紧急刹车,但还是撞上了行人仇某,并因此造成仇某受伤。
交警经调查认定,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车辆行驶时疏忽大意,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过错;而仇某有人行道不走,却要在车行道上行走,也是导致事故的过错。因此,张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仇某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解读
海曙交警大队五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朱海波说,这是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设有人行道上的同向事故。根据《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时,无论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是否受阻,机动车都要承担主要或以上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