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温州乐清市50多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村干部受贿案前天在该市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村4名村干部集体受贿,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该案也引出了一场司法争论:“村官”受贿该以什么标准定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企业人员?该案中,公诉机关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4名“村官”的刑事责任。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4被告人在案发前分别担任乐清市石帆镇竹屿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党支书及村会计职务。根据指控事实,2006年4月,乐清市某能源公司以石帆镇政府引进的项目在该镇竹屿村征地约308亩。在征地过程中,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对征地起关键作用的竹屿村主要干部给予好处费,其中村委会主任刘甲得赃款110万元,副主任刘乙76万元、村党支书刘丙11万元、村会计刘丁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并非我国的行政机关,而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因此村干部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公诉机关还是认为,4名村干部是在行使具体行政事务(指征地)时受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对此,我市一些法律界人士持不同观点。他们表示,该案中4名村干部受贿应认定为商业贿赂范畴。
四“村官”受贿到底以什么标准定罪?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