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20日讯 (记者 周娜 杨晓燕 梁国瑞) 病人到医院接受治疗,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严重的甚至引发重症、死亡,容易产生医疗纠纷。对此,省人大代表、余姚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张君鸣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建议,希望尽快出台药物不良反应受害者处理办法。
约1/5住院病人发生过药品不良反应
“是药三分毒。即使一些相对安全的非处方药也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不良反应”。省人大代表张君鸣说。他作了一项调查,住院病人中,10%~20%都发生过药品不良反应;住院病人因药品不良反应死亡者达0.24%~2.9%;因药品不良反应而住院的病人占病人总数的0.3%~5.0%。
他认为,在日常医疗工作中,有些不良反应是可以预见的,只要事先告知病人或家属,一旦发生,病人及家属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有许多是由于病人特异体质反应所致,有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常引起重大医疗纠纷。以张君鸣所在的余姚市人民医院为例,医疗纠纷中有1/4就是由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
代表建议:出台药物不良反应处理办法
目前,在国外,有的国家已经针对不良药物出台相关法规,如日本就有一部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法。而这在国内,特别是针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相关法规,尚属空白。
张君鸣建议,药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由于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严重不良后果,应制订相应处理办法。
※ 医院方应明确告知可预见的后果
张君鸣提出建议,药检、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及使用的监督,同时应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宣教,使全民了解药物不良的危害性。医生尽可能合理规范用药的前提下,应明确告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药物除可出现可预见的各种不良反应外,部分特异体质者,亦可发生不可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且后果严重甚至可导致死亡。
※ 设立特种医疗意外保险或专项基金
他在建议中提出,药物不良反应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可预见的不良反应已明确告知者,或发生的一些不可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应明确并非医疗事故;对确因药物特异体质反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死亡者,建议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已经发生不良后果的,建议组织药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界人士,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较发达国家处理方法,制定有关法规,采用特种医疗意外保险、或由药品生产企业设立专门基金对“受害者”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