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出示证据:孙某妻子徐某曾向警方供述,丈夫上车后,突然加了油门,往前冲去。撞倒摩托车后,车是自然停下来的,并没有踩刹车。
检察官认为,孙某为泄愤,丧失理智,主观上存在故意,孙某的行为与叶某的死,在刑法上有因果关系,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双方为一个“别”字争了半天
孙某辩称,他当时是想吓唬叶某,开车过去只是“别”(别是口语词,孙的意思是挤、逼叶某,让叶某自己把持不住车子,摔倒,并不是真撞他)他。
原告律师反驳说,在叶的摩托车倒地后,孙的车头保险杠部位留有一条30厘米长的刮痕,如果真如孙某所说的“别”车,哪会留下这么重的痕迹?
而且孙某作为一个有两年驾龄的成年人,应该会预见到这样做会引发的后果:有可能使叶某死亡、受伤或安然无恙。但孙某还是去做了,可以认定是间接故意杀人。
孙某的辩护律师为孙辩解说,孙某“别”车后,曾三次向110报警,有自首情节,事后在经济上也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何况,造成叶某死亡的主要是出租车司机,孙某构不成故意杀人。
“事后,我很后悔,我想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歉意……”最后陈述时,孙某说。
庭审3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